富祥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查股网  2023-12-04  富祥药业(300497)公司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燕 刘 洪 陈祥强

2023年 12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