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4年5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在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其中董事柯丹女士、刘洪先生、陈祥强先生、计小青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包建华主持,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东特殊权利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由于凌凯医药正在筹划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计划,为符合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的规定及要求,经公司、目标公司及陆茜女士协商一致,各方同意于凌凯医药首次向香港联交所呈交上市申请表格之日的前一日终止《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业绩补偿权、回购权、在《股东特殊权利之终止协议》签订前达成的关于“业绩补偿权”“回
购权”任何协议或安排,并同意若股东之间及/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与目标公司在境外上市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限制、反稀释保护权、平等对待条款、知情权、竞业限制等),与目标公司在香港联交所首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凌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及其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内部制度相冲突或不符合其他监管机构适用的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均应自目标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日起终止。但若凌凯医药首次向香港联交所呈交上市申请表格之日后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股东特殊权利之终止协议》应于下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应自动恢复至《股东特殊权利之终止协议》签署前的状态,且视为自始有效:(1)目标公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2)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作出不予同意目标公司的上市申请、否决或驳回上市申请、其他终止上市审核程序的决定;(3)香港联交所聆讯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目标公司没有完成港股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股东特殊权利之终止协议>的公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