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的副董事长、聘任的总裁、副总裁,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选举和聘任程序合规。因此,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及聘任总裁、副总裁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