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26  温氏股份(300498)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公司本次对第三期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价格由 8.96元/股调整为 8.76 元/股;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预留授予价格由10.15元/股调整为9.95元/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三期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事项

经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177名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事宜。

三、关于作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事项经核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拟增资与公司关联方广东新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的同茂定增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公司开展日常业务行为,公司确认此事项的必要性,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我们予以认同。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陆正华、欧阳兵、江强、杜连柱

2023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