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查股网  2024-03-22  温氏股份(30049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27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温氏转债”将于2024年3月29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温氏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8日。

3、付息日:2024年3月29日。

4、除息日:2024年3月29日。

5、“温氏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温氏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28日,凡在2024年3月2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3月2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3月29日。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297万张(债券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以下简称“温氏转债”或“可转债”)。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温氏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温氏转债”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温氏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07。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929,700.00万元(9,297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929,700.00万元(9,297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1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3月29日至2027年3月2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至2027年3月28日。

8、债券利息: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3月29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3月29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担任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联合资信出具的《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3455号),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温氏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票面利率为1.0%,即每10张“温氏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含税)。

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元;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28日。

2、除息日:2024年3月29日。

3、付息日:2024年3月2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2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温氏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温氏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

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9号联系人:李炜钊联系电话:0766-2929231传真:0766-2291818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