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 温氏股份公司编制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本年度(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上年度(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8,990,232.24
8,370,818.72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7,510.45 |
20,566.30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08%
0.25%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销售包装物收入、杂物和废品收入、租金
收入等
7,510.45 | 20,566.30 |
销售包装物收入、杂物和废品收入、租金
收入等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
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7,510.45 | 20,566.30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
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
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
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8,982,721.79 | 8,350,252.42 |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