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1)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担保事项如下:
为全资子公司岳阳高澜节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湖南高涵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广州高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
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000万元,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岳阳高澜节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为原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上述担保均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的行为。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4.68元/股。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由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并且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1,844,224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会计处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能够
更准确、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处理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并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处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李治国(签字):
宋小宁(签字):
梁丹妮(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