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
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审计工作组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调研结果,对
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