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9  启迪设计(300500)公司公告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9日下午13:30在苏州工业园区旺茂街9号,启迪设计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戴雅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87,482,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8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7,464,9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7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9%。

证券代码:300500 证券简称:启迪设计 公告编号:2023-06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张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4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99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4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99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7,4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99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张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