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证券代码:300501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11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 6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6
(二)对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8
(三)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9
(四)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0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2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简称 | 释义 | |
海顺新材、公司、本公司 | 指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
本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 指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
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指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持有人 | 指 |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
持有人会议 | 指 |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
管理委员会 | 指 |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标的股票 | 指 |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海顺新材A股普通股股票 |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指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顺新材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对海顺新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海顺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持股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及核心业务骨干。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的参加对象预计不超过188人(不含预留份额),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6、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对持股期限的要求的前提下且在履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规定。
7、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403.7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9,353.7806万股的2.09%,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出的权益将分为A类权益和B类权益,其中,A类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356.80万股,B类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4万股。两类权益仅在时间安排及考核安排上有所区别。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
8、经审阅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分配情况;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安排;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
(8)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9)收回份额的处置方式;
(10)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2)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3)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14)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七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的
规定。
(二)对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8日。公司股票于2016年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海顺新材”,股票代码为“300501”。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顺新材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海顺新材的可持续发展和凝聚力的提高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如下:
(1)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3)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因公司监事顾健、朱益、时蕊花参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均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上述3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
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会议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除尚需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之外,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顺新材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可行的。
(三)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6.96元/股。购买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6.96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6.10元/股。
首次向持有人授出权益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价格同前述购买价格。预留份额的购买价格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股票购买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定价依据、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定价依据系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公司成长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使得员工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的收益。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员工合理的激励,有效地统一员工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人才市场现状,同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激励作用的目的,并参考了相关政策和部分上市公司案例,在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激励效果的基础上,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6.96元/股,该定价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作出说明,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第七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相关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海顺新材董事会已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如下说明: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凝聚核心团队的同时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持续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海顺新材监事会已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经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进行了核实,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在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实施本次持股计划有利于更好的提高激励效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
(5)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3、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在利益机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海顺新材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海顺新材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有利于股东权益的持续增值。从长远看,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海顺新材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海顺新材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海顺新材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4、《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王茜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