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23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6 年5 月15 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26 年5 月15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 物联大道51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99人,代表股份475,441,06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0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176,551,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761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55人,代表股份298,889,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069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95 人,代表股份342,487,8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0 人,代表 股份43,598,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2,955 人,代表股份298,889,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069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的 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74,820,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 反对518,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弃权10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4%。
同意341,867,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9%;反对518,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弃权101,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74,821,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6%; 反对51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弃权101,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4%。
同意341,867,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0%;反对518,1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3%;弃权101,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74,649,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5%; 反对689,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101,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14%。
同意341,696,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689,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5%;弃权101,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同意475,322,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 反对1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4%。
同意342,369,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10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474,812,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 反对51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112,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36%。
同意341,859,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6%;反对515,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弃权112,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同意342,000,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8%; 反对53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弃权92,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69%。
同意341,856,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7%;反对538,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4%;弃权92,2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的议案》
同意474,756,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1%; 反对574,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8%;弃权109,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31%。
同意341,803,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2%;反对574,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109,9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75,244,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 反对6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32,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79%。
同意342,291,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7%;反对63,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132,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同意475,223,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2%; 反对12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8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89%。
同意342,270,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反对127,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8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