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3-27  昊志机电(300503)公司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22日、2022年1月24日和2022年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和《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2022-008和2022-010)。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汤秀清先生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肖泳林先生的相关通知:

1、汤秀清先生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不诉【2023】1号)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金检解保【2023】1号),相关主要内容如下: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秀清不起诉。

因决定对汤秀清不起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汤秀清的取保候审措施。

2、肖泳林先生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不诉【2023】2号)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金检解保【2023】2号),相关主要内容如下: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泳林不起诉。

因决定对肖泳林不起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肖泳林的取保候审措施。

目前,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均在公司正常履职,其后续正常履职不受影响。上述事件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