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雷群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本次公司聘任雷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雷群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黎文飞 向凌 陈惠仁2023年0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