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1074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3015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年9月23日,公司收到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当天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汤秀清、肖泳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汤秀清处以109,171,882.5元罚款,对肖泳林处以20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清先生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