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8-15  昊志机电(300503)公司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范 围内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益,健全投资风险防控体系,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与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理财管理是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主营业务投入及保障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 性高、流动性强、低风险的稳健型理财产品,在安全性优先基础上实现适度增值 的资金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审慎投资、保本优 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理财基本规则与投资范围

第五条现金理财实行总部集中管理,由公司财务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统 筹额度测算、产品遴选、投后跟踪、台账登记、账务核算等全流程工作。子公司 不得未经公司审批擅自开展理财业务;子公司确有闲置自有资金需理财的,须向 公司提交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按本制度履行内部审批及上会程序后方可实 施,额度统一并入公司整体授权额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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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额度内开展现金管理业务。

第七条公司进行现金理财管理的币种包括人民币、港币、美元等,其中以 人民币作为主要币种。现金理财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额存单、银行结构性存 款、券商收益凭证、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及上述金融机构发行及代销 的其他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

公司不得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产品。

第八条理财产品期限与公司资金滚动计划匹配,优先配置短期高流动性产 品,确保经营现金流随时可动用。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九条风险管理措施

(一)严格限定投资范围与合作机构

仅选择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持牌正规金融机构发行 及代销的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型基金等低 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等,优先选取经营稳健、资信优良的大型金融机构合作,从 源头把控本金安全。

(二)规范决策程序与资金账户管理

理财额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实施; 理财资金全部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划转,建立专项理财台账,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三)常态化跟踪与风险处置

财务部持续跟踪理财产品净值、发行机构经营情况,一旦预判出现兑付风险、 流动性受限等问题,立即启动赎回处置,最大限度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搭配产品 期限,保障公司资金不受影响。

(四)内部监督、定期报告与信息披露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所投资的理财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所投产 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专项审计。理财整体执行情况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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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决策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公司年度现金理财管理由财务部按相关法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可在决议额度内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由财务负责人 组织财务部落地执行。

第十一条 单次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12 个月,到期前如需继续开展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现金理财管理事项由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提出具体方案,经财务 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批准执行。

第五章操作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建立现金理财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产品名称、金额、期限、 收益率、到期日等信息,定期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产品到期前5 个工作日由专人跟进兑付安排,资金到账当日完成 本金及理财收益账务入账。按照会计准则规范核算与列报。

第十五条 理财全部审批单据、产品协议、风险揭示书、银行回单、赎回凭 证等全套财务资料由财务部统一归档保管,保管年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 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理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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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自有资金理财,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2026 年0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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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