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邑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邑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规定,由于自预留权益授予登记以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累计有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9人,该109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安排。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对于首次授予的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和授予预留权益的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本次所涉限制性股票共计7.14万股应进行回购注销,这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对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倪得兵 林云松 黄浩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