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顺利实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授权事项。
独立董事:李小军、龙超、刘海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