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股票代码:300505 | 股票简称:川金诺 |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七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刘甍 | 魏家贵 | 唐加普 | ||
黄海 | 李小军 | 龙超 | ||
刘海兰 |
全体监事签名:
洪华 | 毕兴发 | 陈志龙 |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兼任董事的除外):
张和金 | 李磊 | 周永祥 | ||
黄秋涵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目录
释义 ...... 1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2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 2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 2
(三)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 2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种类和面值 ...... 3
(二)发行价格 ...... 3
(三)发行数量 ...... 4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 4
(五)发行对象 ...... 4
(六)限售期 ...... 4
(七)上市地点 ...... 5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9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9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 13(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 14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 15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 15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6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 16
(二)联席主承销商 ...... 17
(三)发行人律师 ...... 17
(四)审计机构 ...... 17
(五)验资机构 ...... 1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9
(一)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19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1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0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 20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 20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 20
(四)对治理结构的影响 ...... 21
(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 21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 21
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2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2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2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3
第五节 相关中介机构声明 ...... 2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0
一、备查文件 ...... 30
二、查阅地点 ...... 30
三、查阅时间 ...... 30
释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川金诺 | 指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世纪证券 | 指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金证券 | 指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世纪证券、国金证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 指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发行方案》 | 指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
《认购邀请书》 | 指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申购报价单》 | 指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
《追加认购邀请书》 | 指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认购邀请文件 | 指 | 《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 |
《追加申购单》 | 指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申购单》 |
A股、股票 | 指 | 境内上市的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元、万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5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3名发行对象发出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23年7月13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KMAA2B0278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7月12日止,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对象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710,999,928.08元。
2023年7月13日,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KMAA2B0279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7月13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50,176,424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4.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999,928.0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939,967.8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059,960.26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50,176,424.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44,883,536.26元。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首日,即2023年7月4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14.1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
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17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0.02%,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176,42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67,407,329股,未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710,999,928.0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939,967.8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059,960.26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50,176,424.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44,883,536.2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发行方案》中规定的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50,000.00万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未超过35名,符合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5月26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发行方案》及《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117家,包括:截止2023年5月21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8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9家证券公司、8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和10家其他投资者、以及22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剔除重复)。
自《拟发行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申购报价前,共收到14家投资者发来的《认购意向函》(剔除重复),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经审慎核查后,决定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认购意向投资者名单具体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 |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 |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 | 诸暨市凡莹企业管理工作室 |
5 |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6 | 牟利德 |
7 |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8 | 薛小华 |
9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0 | 李天虹 |
11 | 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冠达弘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 |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 |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4 | 田万彪 |
因投资者首轮有效认购金额未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50,000.00万元,有效认购股数未达到本次发行预设的上限67,407,329股(含本数),且获配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期间,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认购邀请名单内共131名投资者发出《追加认购邀请书》等追加认购邀请文件。自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至追加申购报价截止前,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合计收到1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追加认购邀请书》。自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至追加申购报价截止前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1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7月6日9:00-12:00,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8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除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UBS AG | 16.30 | 3,000.00 | 不适用 | 是 |
15.23 | 4,000.00 | ||||
14.75 | 5,000.00 | ||||
2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19 | 3,000.00 | 不适用 | 是 |
15.69 | 4,500.00 | ||||
15.19 | 5,900.00 | ||||
3 | 吕良丰 | 16.00 | 3,000.00 | 是 | 是 |
15.00 | 4,000.00 |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15 | 8,000.00 | 不适用 | 是 |
14.19 | 13,700.00 | ||||
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9 | 8,700.00 | 不适用 | 是 |
14.69 | 11,000.00 | ||||
14.31 | 13,600.00 | ||||
6 | 昆明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 14.80 | 5,000.00 | 是 | 是 |
7 | 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冠达弘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60 | 4,800.00 | 是 | 是 |
8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 14.17 | 8,300.00 | 不适用 | 是 |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以上8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关于认购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认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17元/股。
3、追加认购程序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因投资者首轮有效认购金额未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50,000.00万元,有效认购股数未达到本次发行预设的上限67,407,329股(含本数),且获配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根据首轮投资者竞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的配售原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即14.17元/股)向首轮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所有投资者以及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视具体情况引入的其他投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
在追加认购程序截止前(2023年7月7日16:00),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7家投资者回复的《追加申购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经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除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须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17 | 4,300.00 | 不适用 | 是 |
2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17 | 1,700.00 | 不适用 | 是 |
3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 14.17 | 1,000.00 | 是 | 是 |
4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17 | 1,500.00 | 是 | 是 |
5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分红型保险专门投资组合乙 | 14.17 | 1,000.00 | 是 | 是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17 | 300.00 | 不适用 | 是 |
7 | 薛小华 | 14.17 | 1,000.00 | 是 | 是 |
4、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公司与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4.17元/股,发行数量为50,176,424股。按照“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13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获配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锁定期(月) |
1 | UBS AG | 3,528,581 | 49,999,992.77 | 6 |
2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163,726 | 58,999,997.42 | 6 |
3 | 吕良丰 | 2,822,865 | 39,999,997.05 | 6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880,028 | 139,999,996.76 | 6 |
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632,321 | 178,999,988.57 | 6 |
6 | 昆明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 3,528,581 | 49,999,992.77 | 6 |
7 | 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冠达弘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387,438 | 47,999,996.46 | 6 |
8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 5,857,445 | 82,999,995.65 | 6 |
9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199,717 | 16,999,989.89 | 6 |
10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58,574 | 14,999,993.58 | 6 |
11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 705,716 | 9,999,995.72 | 6 |
12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分红型保险专门投资组合乙 | 705,716 | 9,999,995.72 | 6 |
13 | 薛小华 | 705,716 | 9,999,995.72 | 6 |
合计 | 50,176,424 | 710,999,928.08 | - |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以及股份数量的分配遵循了认购邀请文件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且单个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后合计持股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5%,即33,703,664股(含本数)。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UBS AG
公司名称 | UBS AG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房东明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385,840,847瑞士法郎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3,528,581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23,800万元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 |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4,163,726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3、吕良丰
姓名 | 吕良丰 |
性别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460028************ |
住所
住所 | 海南省海口市************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2,822,865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9,880,028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12,632,321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6、昆明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昆明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3号顺城写字楼A幢24层2403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木晓宇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3,528,581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7、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冠达弘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名称 | 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3F305室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黄灿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4,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3,387,438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8、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公司名称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字楼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阎峰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50,000,000港币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5,857,445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9、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1,199,717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10、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名称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曾厝垵北路3号科汇楼705-01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施金平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1,058,574股 |
限售期 | 6个月 |
11、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泰康养老-分红型保险专门投资组合乙”)
公司名称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29号28层(实际自然楼层25层)2806单元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段国圣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 100,000元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共1,411,432股(“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和“泰康养老-分红型保险专门投资组合乙”分别认购705,716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12、薛小华
姓名 | 薛小华 |
性别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320102************ |
住所
住所 | 南京市白下区************ |
认购数量
认购数量 | 705,716股 |
限售期
限售期 | 6个月 |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2)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和“泰康养老-分红型保险专门投资组合乙”参与认购,上述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3)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盛冠达弘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博芮东方价值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上述对象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4)UBS AG、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均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5)吕良丰、薛小华为自然人,昆明顺隆能源有限公司为一般的企业法人,上述对象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联席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一并提交的承诺,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用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
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本次川金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认购邀请文件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UBS AG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吕良丰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昆明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 C4普通投资者 | 是 |
7 | 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冠达弘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8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2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1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分红型保险专门投资组合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3 | 薛小华 | C5普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13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峰 |
保荐代表人: | 许光、刘建宏 |
项目协办人: | 王观勤 |
电话: | 0755-83199541、0755-83199419 |
传真: | 0755-83199423、0755-83195953 |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经办人员: | 张聪石、郝岱骏 |
电话: | 021-68826002 |
传真: | 021-68826800 |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7层 |
负责人: | 袁华之 |
经办律师: | 屈宪纲、熊艳红、张欣馨、常露曦 |
电话: | 010-58137799 |
传真: | 010-58137788 |
(四)审计机构
名称: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
负责人: | 谭小青 |
经办会计师: | 彭让、李秋霞、魏勇、刘泽芬 |
电话: | 010-65542288 |
传真: | 010-65547190 |
(五)验资机构
名称: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
负责人: | 谭小青 |
经办会计师: | 彭让、李秋霞 |
电话: | 010-65542288 |
传真: | 010-65547190 |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1 | 刘甍 | 72,364,501 | 32.21% |
2 | 深圳市上潮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潮修能新能源产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680,490 | 2.08% |
3 | 魏家贵 | 4,246,091 | 1.89% |
4 | 刘明义 | 3,781,872 | 1.68% |
5 | 唐加普 | 2,911,686 | 1.30% |
6 | 深圳修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2,341,649 | 1.04% |
7 | 吕良丰 | 1,702,850 | 0.76% |
8 | 徐利云 | 1,300,000 | 0.58% |
9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195,311 | 0.53% |
10 | 陈潮海 | 1,101,150 | 0.49% |
合计 | 95,625,600 | 42.56%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
1 | 刘甍 | 72,364,501 | 26.33%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632,321 | 4.60%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9,880,028 | 3.59% |
4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大中华专户1号 | 5,857,445 | 2.13%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
5 | 深圳市上潮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潮修能新能源产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680,490 | 1.70% |
6 | 魏家贵 | 4,246,091 | 1.54% |
7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163,726 | 1.51% |
8 | 刘明义 | 3,781,872 | 1.38% |
9 | UBS AG | 3,528,581 | 1.28% |
10 | 昆明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 3,528,581 | 1.28% |
合计 | 124,663,636 | 45.35%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50,176,42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发行后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实施,项目效益将逐步显现,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将得到强有力支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和长期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有助于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并通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运营实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优势及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且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5号文)和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联席主承销商已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合规;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第五节 相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二、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四、审计机构声明
五、验资机构声明
以上声明均附后。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 |||
王观勤 | |||
保荐代表人: | |||
许 光 | 刘建宏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李剑峰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冉云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袁华之 屈宪纲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李寿双 熊艳红
经办律师:
张欣馨
经办律师:
常露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2023年 月 日
财务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谭小青 |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
彭让 | 李秋霞 | ||
魏勇 | 刘泽芬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谭小青 |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
彭让 | 李秋霞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在公司办公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上海东盟商务大厦A座10楼电话:0871-67436102传真:0871-67412848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