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3-054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5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176,424 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17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10,999,928.0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5,939,967.8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5,059,960.2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KMAA2B0279)。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更好地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及授权,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世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世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世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号 | ||||
1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 | 24219401040023613 | 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补充流动资金 |
2 | 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9550888006688688622 | |
3 | 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9550880233841000794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光、刘建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6、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光、刘建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
6、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1: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光、刘建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
6、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区支行、世纪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广西川金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世纪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世纪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