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4-023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70,000万元。担保额度可在被担保方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最终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审议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 成立日期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公司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 2017年5月9日 | 刘甍 | 55,396 | 93.64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广西川金诺化工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总资产 | 1,728,497,385.73 | 1,650,041,010.28 | |
总负债 | 1,026,959,452.68 | 878,357,645.83 | |
净资产 | 701,537,933.05 | 771,683,364.45 | |
营业收入 | 1,432,351,631.84 | 1,154,301,440.88 | |
营业利润 | -91,921,021.93 | 179,219,O97.84 | |
净利润 | -72,731,656.77 | 165,710,973.85 |
3、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
(二)债务人: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三)保证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壹亿伍仟万元整
(六)保证范围:
1、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七)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分批到期的,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保证期间为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约为55,434.07万元(不含本次发生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所对应的额度尚未实际使用),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3.11%,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