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4-052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70,000万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最终实际担保金额不超过审议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北部湾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 成立日期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公司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 2017年5月9日 | 刘甍 | 55,396 | 93.64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广西川金诺化工 | 项目 | 2024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总资产 | 1,787,596,110.71 | 1,728,497,385.73 | |
总负债 | 1,043,265,599.62 | 1,026,959,452.68 | |
净资产 | 744,330,511.09 | 701,537,933.05 | |
营业收入 | 867,924,912.51 | 1,432,351,631.84 | |
营业利润 | 45,807,561.18 | -91,921,021.93 | |
净利润 | 42,243,659.86 | -72,731,656.77 |
3、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二)债务人: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三)保证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
(六)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
(七)保证期间:
1.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立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6.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即被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55,923.60万元(不含本次发生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金额所对应的额度尚未实际使用),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3.31%,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