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5-23  川金诺(30050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505证券简称:川金诺公告编号:2026-032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于2026年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年

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全资子公司云南新盛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海”)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在上述授信额度下,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新盛海提供不超过140,000万元的担保(含新增担保、存量担保到期续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余70,000万元为信用授信,无须提供担保。

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可在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如担保方式与上述情形存在变化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另行审议。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黄海先生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资金使用需求,在上述授信、担保额度范围内,决定授信及担保的具体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授信品种、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并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上述授信及担保额度内的一切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借款协议、保函、信用证、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保证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10)。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授信事宜,与广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广西川金诺化工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公司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5月9日刘甍55,39693.64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项目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总资产2,120,531,157.602,047,747,206.44
总负债1,046,209,832.29990,834,055.06
净资产1,074,321,325.311,056,913,151.38
营业收入635,605,669.462,639,514,369.04
营业利润20,922,329.92387,472,859.53
净利润19,266,909.33348,324,859.76

3、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1.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2.债务人: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3.保证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5.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叁亿元整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

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总额(被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75,499.69万元,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5.87%,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