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7-01  川金诺(300505)公司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满足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金诺”)的经营需要, 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的流 动资金贷款,并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化工”) 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广 西川金诺化工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6 月1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 公司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广西川金诺化工就公司上述申请授信事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签署了《保 证合同》,由广西川金诺化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2、债务人(借款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

4、担保的范围:

(1)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2)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

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 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 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2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3) 保证的方式:

1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不论贷款人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贷款人是 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 或受到其他影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保证人应在接到贷 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3 个营业日内代为清偿。

(4) 保证期间:

1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

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 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

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 贷款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贷款人宣布的债务提前

到期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总额(被 担保的实际贷款余额)约为77,651.16 万元,实际发生额占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26.61%,公司无逾期担保,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