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汇: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3-050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规定,于2023年4月27日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取得终审判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已结案件可能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各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29日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一)名家汇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 | ||||||||||
原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日期 | 诉讼、仲裁机构 | 案由(诉讼、仲裁原因或依据) | 涉案金额(元) | 诉讼、仲裁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决日期及结果 | |
8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 | 2023/3/7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59,555.56 | 1、请求判令支付项目回购款暂定人民币2000万元;2、请求判令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 将于6月14日开庭 | ||
10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贵州松桃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023/4/23 | 贵州省松桃自治县苗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4,763,176.21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6,706,740.88元及利息暂计人民币8,056,435.33元。 | 已调解结案 | 2023年5月23日出具调解书:被告自2023年至2026年期间分批向原告付清所欠款项。 | |
(二)名家汇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 | ||||||||||
原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日期 | 诉讼、仲裁机构 | 案由(诉讼、仲裁原因或依据) | 涉案金额(元) | 诉讼、仲裁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判决或裁决日期及结果 | |
1 | 何跃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1/14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劳动争议纠纷 | ¥691,066.70 | 1、请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850元;2、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130050元;3、请求支付提成工资492166.7元。 | 名家汇及成都分公司、何跃均已上诉。 二审将于6月6日开庭 | 2023年3月13日 一审判决:一、被告支付提成工资30118.3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请求。 |
3 | 青岛一凌网集成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9/13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3,108,525.00 | 1、请求被告支付项目研究开发报酬3,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9852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 | 一审已判决,名家汇拟上诉 | 2023年5月24日一审判决: 一、被告名家汇应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一凌网支付项目研究开发报酬1967160元; 二、被告名家汇应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一凌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一凌网的其他诉求。 |
4 | 刘义成 | 六安市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鸿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2/7/25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80,000.00 | 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元 | 二审将于6月14日开庭 | 2023/2/27 一审判决:一、鸿宝公司赔偿刘义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64000元;二、驳回刘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
7 | 袁福强 | 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2023/3/3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纠纷 | ¥364,885.79 | 1、未签劳动合同期间(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59,885.79元;2、律师费5,000.00元。 | 已裁决,名家汇拟起诉 | 2023年5月18日裁决: 一、名匠智汇支付袁福强2022年2月2日至2022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6992.26 元;二、名匠智汇支付袁福强律师费人民币1625.41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 |
仲裁请求。 | |||||||||
8 | 吴斌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2/16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纠纷 | ¥965,425.87 | 1、请求支付2022年11月的工资40000元;2、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3690.22元;3、请求支付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项目提成奖金448125.71元;4、请求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8282.62元;5、请求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期0A间的费用报销款17327.32元;6、请求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期间职称补贴人民币8000元;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20000元。 | 已裁决,暂未生效 | 2023年5月17日裁决: 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99.59元; 二、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3090.32元; 三、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29578.2元; 四、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
9 | 蒋醒文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3/3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纠纷 | ¥162,171.58 | 1、判令支付项目奖金158171.58元;2、判令支付律师费4000元。 | 已裁决,暂未生效 | 2023年5月8日裁决: 驳回申请人蒋醒文的全部仲裁请求。 |
10 | 史玉杰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3/3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纠纷 | ¥244,050.27 | 1、判令支付项目奖金238050.27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6000元。 | 已裁决,暂未生效 | 2023年5月8日裁决: 驳回申请人史玉杰的全部仲裁请求。 |
11 | 黄宇光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2/20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纠纷 | ¥548,284.65 | 1、裁决支付 2019 年2月1日至2022 年11月9日的工资104082.65元;2、裁决人支付2022年9月至11月的报销款2406元;3、裁决支付2020年11月至2022 | 已裁决,暂未生效 | 2023年5月8日裁决: 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少发的工资人民币6934元; 二、支付申请人2022 |
年11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412.52元;4、裁决支付2020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9日应休未休年休假33103.2元;5、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6465元;6、裁决支付提成款173315.28元;7、裁决出具离职证明并归还申请人的证件并支付因为及时办理手续造成的损失7500元;8、裁决支付因仲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 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207元; 三、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的职称补贴人民币 37973 元; 四、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3172元; 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32736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七、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安全员B证》的转移手续;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868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16 | 广州市升龙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4/11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47,008.21 | 1、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23175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15258.21元。 | 已撤诉结案 | 2023年5月4日裁定: 按广州升龙撤回起诉处理 |
17 | 深圳市古天文化有限公司 |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4/3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745,256.64 |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65.12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63816.64 元。3、判决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0240元。 | 已开庭,待判决 | |
18 | 中山市北斗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3/3/20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252,864.70 | 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252864.7元以及利息。 | 一审已判决,六安名家汇拟上诉 | 2023年5月22日一审判决: 一、被告六安名家汇应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向原告北斗星支付货款252864.7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北斗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