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现场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列席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签署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第十四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由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