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汇: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2026 年4 月23 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20,791,970.36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 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芜湖市文化旅游 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7.3 条规定,该案 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10 栋A2001(20 层01-06 号)
法定代表人:程宗玉
被告:芜湖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瑞祥路88 号皖江财富广场A1 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戴松柏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59,688.8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
工程款18,359,688.84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的双倍,自2024 年8 月23 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截至2026 年1 月13
日暂计2,432,281.52 元)。
(2)判决确认原告对芜湖沿江亮化提升工程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20,791,970.36 元
3.事实和理由
2021 年9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芜
湖沿江亮化提升工程项目(下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码头、沿江绿化、住宅、桥梁、医院、商业、广场、公园、公建的设计、
施工、维保等工作;签约合同价为80,014,777 元;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
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5 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2022 年9
月26 日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
97%,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2024 年7 月8 日,被告委托的审计单位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
具了审核报告,原告、被告及大华公司签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63,894,336.90 元。
综上,被告需在2024 年8 月23 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61,977,506.79 元,
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43,617,817.95 元工程款,尚欠18,359,688.84 元,由于逾
期已超过56 天,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将于2026 年4 月23 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6
件,涉案金额为8,979,755.40 元,除此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