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汤同奎先生。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0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0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5.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公司会议室。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0,531,8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65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0,326,3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46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5,5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8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05,5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05,5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8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0,479,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6%;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532%;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提案2.00 《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0,479,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6%;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532%;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0,479,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6%;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532%;反对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5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廷财律师、王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