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4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自查,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尚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具体事项,其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3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及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分析论证、会议决议等各阶段,限定了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加以防范;通过公司自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核查对象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