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致歉说明
本人郑之开,计划自2023年6月6日-2023年12月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9490%。详见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截至2023年6月14日,本人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如下:
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 | 减持比例 |
(元/股) | (股) | (%) | |||
郑之开 | 大宗交易 | 2023/6/9 | 30.00 | 2,181,888 | 2.0000% |
集中竞价 | 2023/6/14 | 35.61 | 1,035,146 | 0.9489% | |
合 计 | -- | -- | 3,217,034 | 2.9489% |
本人的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于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0,000股。本人6月14日的集中竞价减持,使得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135,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05%。本次减持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的规定。本次集中竞价减持导致超出规定数量44,2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05%,对应减持金额1,574,033.22元(减持均价35.61元/股)。
本次违规减持事项系本人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过程中,遗漏了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的已减持数量,导致减持数量计算错误,并非本人主观故意。本人已充分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就本次交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本人将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个人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股东:
郑之开2023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