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07  维宏股份(300508)公司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7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7日,并同意以12.54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