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郑之开的监管函
关于对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郑之开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81号
郑之开:
根据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进展情况及致歉公告》显示,你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在2023年6月14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035,146股,导致你和一致行动人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超过1%,超出股份数量为44,2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05%,对应减持金额1,574,033.22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