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维宏股份股票代码: 300508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汤同奎通讯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郑之开通讯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 胡小琴通讯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宏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维宏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附表 ...... 16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本公司/维宏股份 | 指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汤同奎、郑之开、胡小琴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股份减持,导致其在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行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汤同奎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3211021966********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郑之开
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2301031970********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胡小琴
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4201111971********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股东汤同奎先生与郑之开先生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股东胡小琴女士由于投票权委托,与郑之开先生形成一致行动人,因此三人互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原来的65.91%减少至60.91%。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信息披露义务人郑之开的减持期间是2023年6月6日-2023年12月5日。其本次减持计划未到期,仍有减持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增持或者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1.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股东汤同奎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 2.9699%)。2022年5月20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其计划减持数量同比例变更为 3,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699%。
2022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2022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其中2022年5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56,600股,属于前一次权益变动5%范围,详见2022年5月27日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1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汤同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23,4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3964%。
2.2022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及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股东胡小琴女士计划于2022年11月23日—2023年05月2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0.0458%)。2023年5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股东胡小琴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4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50,000股份,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
2023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股东胡小琴女士计划于2023年5月23日—2023年11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0.0458 %)。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胡小琴女士于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50,000股份,该次减持
计划实施完成。综上,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917%。
3.2023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股东郑之开先生计划于2023年6月6日-2023年12月5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49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5.9490%)。2023年6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股东郑之开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181,888 股。2023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股东郑之开先生于2023年6月14日–2023年11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1,090,946股。2023年11月29日,股东郑之开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558,408股。
综上,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之开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831,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19%。
本次股份减持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汤同奎持有公司股份34,705,0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120%;信息披露义务人郑之开持有公司股份27,691,6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83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胡小琴持有公司股份4,04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09%;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445,1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1%。
综上所述,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汤同奎、郑之开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小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股份5,454,642股(按当前总股本计算),累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4.9999%(5%前一手)。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 减持日期 | 减持均价 | 减持股数 | 占当时有表 | 变动方式 |
称 | (元/股) | (股) | 决权股份总 股本比例 | ||
汤同奎 | 2022/6/24-2022/11/10 | 25.57 | 1,523,400 | 1.3964% | 集中竞价 |
胡小琴 | 2023/4/25-2023/5/26 | 32.29 | 100,000 | 0.0917% | 集中竞价 |
郑之开 | 2023/6/9-2023/11/29 | 31.58 | 3,831,242 | 3.5119% | 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 |
合计 | 5,454,642 | 4.9999%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当时有表决权股份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目前有表决权股份总股本比例(%) | ||
汤同奎 | 合计持有股份 | 36,228,469 | 33.2084% | 34,705,069 | 31.812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399,668 | 7.6994% | 8,676,267 | 7.953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7,828,801 | 25.5089% | 26,028,802 | 23.8590% | |
郑之开 | 合计持有股份 | 31,522,910 | 28.8951% | 27,691,668 | 25.3832%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880,728 | 7.2238% | 4,049,486 | 3.7119%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23,642,182 | 21.6713% | 23,642,182 | 21.6713% | |
胡小琴 | 合计持有股份 | 4,148,400 | 3.8026% | 4,048,400 | 3.7109%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148,400 | 3.8026% | 4,048,400 | 3.7109%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 | 0.0000% | |
合计 | 71,899,779 | 65.9060% | 66,445,137 | 60.9061% |
注:1、截至本权益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9,094,400股;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2、“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前一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3、由于本次权益变动期间跨越自然年度,限售股每年初重新计算,因此有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汤同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705,06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26,028,802股,均为高管锁定股;郑之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691,66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23,642,182股,均为高管锁定股;胡小琴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48,400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了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日期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当时有表 决权股份总 股本比例 | 变动方式 |
郑之开 | 2023/6/9 | 30.00 | 2,181,888 | 2.0000% | 大宗交易 |
郑之开 | 2023/6/14~2023/11/29 | 33.6608 | 1,649,354 | 1.5119% | 集中竞价 |
合计 | 3,831,242 | 3.5119%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未披露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1.联系电话:021-33587515
2.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975弄119号
3.联系人:刘明洲、何闫闫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汤同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郑之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胡小琴
2023年11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
股票简称 | 维宏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50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一) | 汤同奎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二) | 郑之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三) | 胡小琴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 益 变 动 方 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71,899,779股 持股比例: 65.9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66,445,137股 持股比例: 60.9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方式: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减少4.9999%(5%前一手)。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汤 同 奎签署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郑 之 开签署日期:2023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胡 小 琴签署日期: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