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宏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 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 并接受深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
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暂 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报董 事长确认;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 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 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