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06号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期,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因操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内容包括: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等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47,835,571.55元罚款,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23,917,785.79元。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3.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请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
仍未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2.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1.9条、第4.1.8条等规定,并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业务。同时,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的影响。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