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2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0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2023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将延期至2023年5月24日前完成《关注函》回复工作并对外披露。2023年5月23日,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关注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关注函内容及具体回复公告如下:
近期,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因操纵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内容包括: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配偶黄秀芳等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47,835,571.55元罚款,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23,917,785.79元。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3.对何德平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请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事项的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2.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1.9条、第4.1.8条等规定,并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业务。同时,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的影响。
回复:
(一)请你公司向实际控制人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至今仍未披露上述事项的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告编号:2023-022
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2.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1.9条、第4.1.8条等规定,并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业务。 公司回复:经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核实,何德平先生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获悉,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何德平等5人)》(文号:〔2023〕27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何德平)》(文号:〔2023〕8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2.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1.9条、第4.1.8条等规定,何德平先生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了公司,公司已于2023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复:何德平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