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7  新美星(300509)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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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51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何云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5,094,924股,占上市公司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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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59.07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5,093,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733%。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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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三:《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四:《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五:《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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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六:《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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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议案九:《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3,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500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