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美星: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15  新美星(300509)公司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5 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1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5 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南区)新泾东路518 号公司会议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 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何云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6 年5 月8 日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 1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 人,代表股份166,885,24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66,575,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6.1995%。

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 人,代表股份309,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045%。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 人,代表股份309,7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5、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议案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6,87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同意29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9%;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7%。

议案二: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6,87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同意29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9%;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7%。

议案三: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66,87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 反对10,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同意296,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489%;反对10,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28%;弃权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4%。

议案四: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66,808,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 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19%。

同意232,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226%;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6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30%。

议案五:关于续聘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66,807,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 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21%。

同意232,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57%;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99%。

议案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66,807,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 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21%。

同意232,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57%;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99%。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专项 说明》的议案

同意166,810,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

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6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03%。

同意235,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41%;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6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915%。

议案八:关于公司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66,813,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 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88%。

同意237,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688%;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6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168%。

议案九: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66,810,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 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06%。

同意234,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004%;反对7,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4%;弃权6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900 股),占出席本次

— 5 —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5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进行了年度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法,股东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