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86 号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邬劲松、张艳利、马丹阳、 吴帅: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26 年7 月22 日, 你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5,234.05 万元。2026 年7 月2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 号2026-021)及《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更正后),更正后 的中标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5,705.39 万元。你公司项目中 标金额披露不准确,错误金额9,528.66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 的37.76%。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第1.4 条、第5.1.1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
长邬劲松、副董事长张艳利、总经理马丹阳、董事会秘书吴 帅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6 年修订)》第1.4 条、第4.2.2 条、第5.1.2 条的 规定。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7 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