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3-045债券代码:123056 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勇萍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6人(含委托1人和部分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代表股份总数为127,531,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51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含委托1人和部分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698,9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86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32,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5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952,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832,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54%。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0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2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932%;反对2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6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0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2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932%;反对2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76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0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2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932%;反对2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76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4、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已审财务报表(2022年12月31日)报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0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2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6932%;反对2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76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0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2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932%;反对2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6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3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653%;反对3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4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0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2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932%;反对2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6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8、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业绩不达标暨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27,2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3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653%;反对3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4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50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2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932%;反对21,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6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10、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长春高榕向交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3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653%;反对3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3.704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3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653%;反对3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4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1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书>并在淮安市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49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35,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16,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2653%;反对3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048%;弃权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俞磊律师、赵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