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3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5月30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以5.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3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60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刘 浩 黄建春 李学尧
2023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