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3-105债券代码:123056 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确保资金流畅通,公司在保证规范运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预计在2023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时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5亿元(含本数)的担保,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7.5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4.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洮雪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洮雪榕”)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ZH2300000232311号,以下简称“主合同”),民生银行作为授信人向临洮雪榕授予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含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汇票贴现、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用于流动资金类的表内和表外的具体业务;同时,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300000106878号,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公司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2023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被担保方临洮雪榕于本次担保额度使用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经审议的已提供尚在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生效前的2023年度担保余额 | 本次使用的2023年度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生效后的2023年度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生效后剩余的可用2023年度担保额度 |
公司 | 临洮雪榕 | 68.97% | 82.97% | 10,000 | 0 | 1,000 | 1,000 | 9,000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临洮雪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8月3日
3、注册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经济开发区康家崖农副产品集散加工园10号
4、法定代表人:郭伟
5、注册资本:14,500万人民币
6、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8.97% |
2 | 甘肃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31.03% |
合计 | 100% |
7、经营范围:食用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食用菌种植、加工、销售;金针菇、蟹味菇、杏鲍菇、香菇、白灵菇、双孢菇、茶树菇一、二级菌种的自产自销;工程建设服务;建设工程施工;自有厂房出租;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临洮雪榕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9月30日 |
资产总额 | 28,228.11 | 40,381.07 |
负债总额 | 24,190.93 | 33,504.42 |
净资产 | 4,037.18 | 6,876.66 |
项目 | 2022年度 | 2023年1-9月 |
营业收入 | 9,759.61 | 9,545.51 |
营业利润 | -5,419.27 | -251.17 |
净利润 | -5,420.75 | -251.24 |
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9、临洮雪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3、债务人:临洮雪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最高债权本金额:1,000万元
5、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对于保证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债权人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债权人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债权人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
7)损害赔偿金。保证人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债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7、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任何一笔债务”的用语均指本含义)而言,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五、其他说明
临洮雪榕为公司持股68.97%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临洮雪榕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符合其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进行控制,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临洮雪榕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含本次担保)为370,672.7万元(其中包括67,000万泰铢,以2023年9月末汇率折算)(均为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109,407.1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87%、67.29%。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临洮雪榕与民生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
2、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