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1号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6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2020-2022年对全资子公司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减值测试中存在计算错误、预测方法不恰当的情形,导致减值测试不准确。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相应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