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智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6 月30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6 月30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 年6 月30 日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30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18 人(含投票权委托1 人),代
表股份总数为141,790,0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25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 人(含投票权委托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34,670,8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1.01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 人,代表股份7,119,2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0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5 人,代表股份15,419,33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4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 人,代表股份8,300,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29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 人,代表股份7,119,2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1109%。
(5)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6,573,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3212%;反对4,886,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63%;弃权32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03,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716%;反对4,886,5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09%;弃权32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4,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4.8268%;反对5,100,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44%;弃权3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8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601%;反对5,100,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771%;弃权3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赵元律师、柯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 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6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