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李小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对李小雄先生的个人履历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李小雄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李小雄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张 翼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