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
一、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夏清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综合考虑个人实际情况,夏清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其原定任期为截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夏清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夏清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夏清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夏清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期间,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为公司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夏清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程时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程时旭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后,同时担任夏清先生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所有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公司独立董事就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程时旭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刘威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离职申请辞去所担任的监事职务,其原定任期为截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刘威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刘威女士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就任后生效。在此期间,刘威女士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监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刘威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为公司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提名顾春彦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简历程时旭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MBA。曾任甲骨文(中国)软件系统有限公司HCM中国区业务发展总监,世泓(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方区兼华南区业务发展总监;现任北京禾思优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程时旭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程时旭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程时旭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顾春彦女士,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拥有硕士学位。2002年入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质量控制部经理。顾春彦女士目前持有公司股份64,820股,占公司总股本0.02%,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顾春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顾春彦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