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作废。上述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张 翼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