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时间:2023年11月6日14:00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11层会议室。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钱苏晋先生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3,080,3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86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10,8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8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3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3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44%。
3、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选举程时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13,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4%;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238%;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7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013,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4%;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238%;反对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7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莹、杨展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