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讯达:关于董事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股网  2024-09-25  友讯达(30051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514 证券简称:友讯达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崔霞女士、特定股东云南华诚盛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友讯达”)股份9,8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2%)的董事崔霞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5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3%)。

2、持有本公司股份10,81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41%)的特定股东云南华诚盛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盛达”),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2,702,650股(占公司总股本1.35%)。

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均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崔霞女士及公司特定股东华诚盛达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崔霞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涛先生的姐姐,在公司任职董事,华诚盛达为崔霞女士控制的企业(崔霞持股9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崔霞、华诚盛达现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股东身份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崔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9,838,0004.92%
2华诚盛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10,810,6005.4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发起人股份及发行上市后权益分派所获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崔霞2,459,5001.23%
2华诚盛达2,702,6501.35%
合计:5,162,1502.58%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6、拟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其他说明: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

划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崔霞女士、华诚盛达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股东华诚盛达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①自友讯达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友讯达股份,也不由友讯达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友讯达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友讯达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若本公司所持友讯达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友讯达上市后6个月内如友讯达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友讯达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友讯达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本公司作为持有友讯达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对于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友讯达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友讯达所有。

④本公司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友讯达、友讯达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友讯达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若本人(本公司)所持友讯达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公司)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友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友

讯达股份的10%。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友讯达规章制度。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友讯达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友讯达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友讯达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股东崔霞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A、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B、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含第12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C、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④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2)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若本人(本公司)所持友讯达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本公司)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友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持有友讯达股份的10%。

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友讯达规章制度。

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友讯达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友讯达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友讯达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崔霞女士、华诚盛达均已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崔霞女士、华诚盛达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崔霞女士、华诚盛达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