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余洋)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自2022年4月26日起接任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任期内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共计召开6次会议,本人均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没有委托他人出席、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相关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任期内,本人未亲自列席股东大会。
二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或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2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对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对公司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对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2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客观、勤勉地履行相应职责。现将本人在各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任期内,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次。本人出席会议并对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进行了审议。经讨论认为,拟聘任的非独立董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提名委员会一致同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
(二)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任期内,战略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三)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任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次。本人出席会议并对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讨论认为:拟制定的各项方案、办法,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专程到公司开展现场调研,通过实地参观、查阅资料、座谈会议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同时,日常积极关注公司微信、官网,关注报纸、网络等有关媒体关于公司的相
关报道,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公司了解相关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与决策过程中,始终注意保持工作的独立性,认真、细致地审核各项会议议案,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出具相关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注重对涉及到公司规范运作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三)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监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坚持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进而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
2022年度,本人:
(一)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的情况。公司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余 洋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