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操作细化,属于具体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办法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办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核与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信息披露涉密事项、内容、密点进行审核把关,出具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成员由公司班子成员、保密委成员、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组成员组成。若成员职务、岗位发生变动,委员会成员自动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部门/申请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项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由申请部门负责人、主管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申请部门/申请人及其主管领导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需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核的应及时提交审核。
第十五条 经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逐级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附件2),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3),并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密切关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二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2.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 | 联系人及电话 | ||
申请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 申请时间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期限(如适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
主管公司领导 审核意见 | |||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意见 |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核委员会意见 | (可以附件形式)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总经理审核意见 | |||
副董事长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附2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序号 | 类型 (暂缓/豁免) | 事项内容 | 原因和依据 | 暂缓期限(如有)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已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 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完备 | 董事会秘书确认 | 董事长 确认 |
附3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
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
年 月 日